刘宇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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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迁房所有权确认纠纷

发布者:刘宇律师 时间:2022年06月20日 299人看过 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一、案件详情

2001年3月18日,宋桂X与刘XX签订《房某》,约定将36平方米的砖平房卖给宋桂X,房屋总价款为19800元。2001年3月13日,刘XX出具收条,收到宋桂X房屋预付款500元,剩余193000元房屋搬完后付齐。庭审查明,该房屋为宋桂X与宋德X共同出资购买。2006年7月27日,一汽四平汽车专用厂出具证明:“位于××区内,我厂放弃这两栋家属瓦房的产权,归住户所有”。2011年6月28日,房屋征收入户调查登记表上明确记载,宋德X砖房私有36平方米,私有无照30.18平方米。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01年前房屋建设情况认定书、房屋及附属物补偿审批表中明确记载,宋桂X无照30.18平方米。2011年7月6日,该房屋回迁,宋德X与四平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,编号为402,其中补充协议约定,宋德X要求回迁58平方米住宅。同日,宋桂X与四平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,编号为403,其中补充协议约定,宋桂X要求回迁48平方米住宅。2017年10月26日,宋德X签订房屋自行选择户型确认书,明确记载搬迁序号为402,建筑面积为58.25平方米,6号楼3单元17层,户室号为031713,与回迁安置费用结算清单一致。同日,宋桂X签订房屋自行选择户型确认书,明确记载搬迁序号为403,建筑面积为48.25平方米,6号楼4单元11层,户室号为041116,与回迁安置费用结算清单一致。宋桂X诉至法院,要求确认402号房屋为其所有,法院依据上述及相关证据驳回了宋桂X的起诉。

二、律师点评

本案时间较久,涉案材料全部存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,在调查取证上存在一定难度,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申请法院调取档案材料。在材料调取后,可以清晰明了证明本案被告系房屋所有权人。为本案胜诉奠定了基础。

三、相应建议

对于所有权确权纠纷案件,往往权属证明材料多存于行政机关,凭借当事人个人无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,需要律师通过法院及时申请调查取证。因此,此类案件为了固定证据及相关事实应提早委托律师,留足充分的时间调查取证。

参考法条:《民法典·物权编》

刘宇律师从事律师行业5年,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,并有多年企业法务工作经验。思维灵活敏捷,擅长抽丝剥茧。有着丰富的各类诉讼经... 查看详细 >>
  • 执业地区:吉林-长春
  • 执业单位:吉林兴商律师事务所
  • 律师职务:专职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1220120********46
  • 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、刑事辩护、侵权、债权债务、法律顾问